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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投资基金类公司注册股东背景(企业实际控制人)

发布:2021-04-14 13:01,更新:2024-05-08 08:20

私募投资基金类公司注册股东背景(企业实际控制人)

1.实际控制人/ 大股东为法人时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1)从事证券投资、资产管理、企业并购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;

(2)经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中央企业、地方国资企业、持牌金融机构等组织;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,税收不低于600万元的民营企业、上市公司;管理资金规模(实缴)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投资机构;

(3)在税务、工商,以及金融监管、自律管理、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。

2.实际控制人/控股股东为自然人:

(1)应当具有8年以上基金、证券、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;

(2)实际控制人/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具有5年以上基金、证券、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;

(3)自然人股东需承诺3年内不对其股权结构进行商事信息变更。

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经营范围

证券投资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(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)(不得从事信托、金融资产管理、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;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;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)(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,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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