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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注册公司

发布:2021-03-15 12:46,更新:2024-04-24 08:20

1 对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
1.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
监管要求:
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“私募基金”“私募基金管理”“创业投资”字样,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”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”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。


积募解读
2019年9月1日前,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,并且协会已经反馈补正意见,且未再次提交的申请机构,如果再次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,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,也就是说必须要先进行工商变更才能够继续提交。
2021年1月8日,即证监会正式发文前已提交但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,可以有一定的豁免,但是需要出具书面承诺函,要求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,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。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,在整改完成前,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。
2021年1月8日起,首次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必须符合要求。积募发现一些机构在提交登记申请时,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,协会系统上已经限制提交了。
2021年1月8日后,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、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,必须符合要求。正式稿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多了创业投资字样,也就是说股权或者创投的机构其实多了一个选择。
另外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,正式意见稿删除了同属地经营的要求,也就是说如果之后出现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不一样的情形,目前是没有监管限制的。
在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流程公示页面中,我们发现部分名称为“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”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的机构首次提交申请申请后仅隔一天就被反馈,也就是说在1月8号之后提交的不符合新规要求的申请会被协会直接自动退回。

对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
监管要求:
(1)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“股票投资”、“混合投资”、“固定收益投资”、“期货投资”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。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,则应当使用“证券投资”字样。
(2)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“创业投资”、“并购投资”、“基础设施投资”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。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,则应当使用“股权投资”字样。
积募解读
协会在命名指引发文之后重点强调名称中不得出现“人力资源”、“企业服务”、“商务管理”、“企业管理”等字样,上述字样无法体现基金投资属性,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。后续如果有此类名称的主体,不适合做产品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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